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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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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带来新机遇迎接新高度
  • 发布日期:2015-12-18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963
    • 新起点带来新机遇迎接新高度

       

      ——首届商事侵权律师实务研讨在哈圆满结束

       

                                   

           7月的盛夏,来自全国200余名专家、学者和律师共聚这座美丽的冰城——哈尔滨,参加全国律协民委会《侵权责任法》论坛举办为期一天半的“首届商事侵权律师实务研讨会”。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冯秀梅、黑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宋成杰、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洪超、黑龙江省律协会长孟繁旭分别到会并致辞。研讨会开始由律师代表刘海英向大会发出《司法改革中律师发挥积极作用》的倡议书,并由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将所持有的《中国侵权网》移交给《侵权责任法》论坛,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李亚兰代表《侵权责任法》论坛授增。

          本次研讨会是在紧紧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为指导思想,为配合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提供修法和司法理论及实践依据,探讨、收集和总结最高端的商事侵权中的经验与教训,针对社会上频发的商事侵权案件,以解决理论与实务操作中律师代理民事案件重要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研讨重点,在此背景下,全国律师协会批准了民委会《侵权责任法》论坛举办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以商事侵权为主体,重点研讨并确立了商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既是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违约责任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商法民事责任体系,商事侵权行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相比,商事侵权行为在侵权主体、侵权对象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上均有不同。商事侵权行为主要采用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商事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上还关注纯经济损失以及计算方式,对受害人可以预见的利益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对商事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继而对什么是商事侵权行为作出探讨 

      其次对商事侵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并明确了一下观点:

          第一,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将股权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

      第二,侵权责任法采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提法,为将来商事侵权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和发展留出了空间。

      第三,明确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权利,而且包括尚未上升为权利的财产利益,这将商业活动中涉及的各种财产利益也包括进来。

      商事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内容庞杂,除公司类和证券期货类侵权等如专家责任问题,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落实机制问题,担保物权侵权问题,商业欺诈等问题作了研讨。

      本次研讨会共设主题演讲、现场答疑、交流互动、颁奖激励、总结讲评等环节,以成为本次会议的亮点,为商事侵权的立法、修法和为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次研讨会还邀请了全国人大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侵权审判的专家、民委会副主任庞标等分别从不同角度和高度对商事侵权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研讨,有6位优秀论文作者在研讨会上进行学术交流,他们分别是论坛主任夏建三、主任律师吴晨、张会栋、杨梅、谢沁、马西蒙,哈尔滨仲裁委并作了专题演讲,研讨会在互动中进行,气氛热烈。

      本次研讨会的组织者在利用晚饭时间还精心策划,自编自演和即兴表演为一体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受到参会人员好评。(夏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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