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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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 一辈子的事业
法制周末报记者 邬蕾
从1994年作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已有将近20年时间;
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公司法、经济诉讼与仲裁、民商事合同与行政诉讼及非诉业务领域,并在相关领域办理了1000多起案件,挽回当事人的损失3亿余元;
在任仲裁员期间,秉公办案30多起,且无错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优秀仲裁员。
1989年11月,先后跑遍20多个大小城市,为相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元,使两个濒临倒闭的企业起死回生,因工作突出而被山东省司法厅记二等功一次;
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义务讲解法制课50余次,解救妇女儿童5人,被山东省妇联、省综治委、高法、高检、公安厅、司法厅、劳动厅、卫生厅评为维权先进个人;
2010年,北京市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身为党支部书记,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积极献爱心捐款3000多元,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
……
这些数字和事迹装点了夏建三律师过去近20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也许很多人都会讶异于他这些年创造的辉煌,但他始终这样定位自己:“我不过千万普通人中的一粟而已,只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做了该做的事情。”
投身律师洪波
夏建三,原籍山东临沂,在中国政法大学以及美国普莱斯顿大学分获法学博士学位,并具有北京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的教育背景。
他在改革开放初期投身于律师行业,创办过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后执业于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现任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业余党校讲师。
他在律师执业期间,任职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如中纪委《廉政与法制》杂志、法制日报社法制网山东频道、齐鲁法制网、中国人民法制网、法制日报社《法治周末》报、中华环保网等。
在律师执业之余,他同时笔耕不辍,承担了多家媒体的撰稿和书写任务,期望通过文字来记录自己对律师实务的认知,并能警醒大众的某些思考与理解。
2006年11月,由夏建三撰写的《用益物权制度与研究》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他还出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和《律政文萃》的专刊。
他的文章《论新闻侵害隐私权》、《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预防与对策》、《是合同诈骗还是经营合同纠纷——该案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过高法律问题分析》、台湾某公司仲裁案代理词被《律师与法制》收编在《全国刑事民事大案要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第五册一书中。部分经典案例及辩护词先后被《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当代律师经典案例》、《香港大公报》收编和发表。
他还担任人民法院出版社《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侵权责任法案例解读》一书的副主编。
《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原则》、《从“见死不救”到“跪地乞求”荆州三大学生救人牺牲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分析》、《唐盛彩事件所引发的拆迁法律问题分析》、《管辖权异议法律问题分析》等25篇论文及理论文章也出自夏建三之手。
夏建三执业以来,在思想和理论上,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以律师法、司法部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北京市律协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以人为本,廉洁自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与上级保持一致,遵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从事法律服务,并积极主动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在工作上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唯利是图,不为当事人承诺包打赢官司。他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对照法律和制度找问题,认真反思,以史为鉴,争做一名合格的律师,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的光荣与耻辱
律师这个职业难免要牵涉多行业、多领域的知识,这就对律师的个人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夏建三代理了关于化学、医学方面的多起案件,在办案中,律师、法官都把他视为“医学专家”。
在他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中,河北和江西某制药厂签订了二乙胺基乙醇的购销买卖合同,但江西某制药厂发的货却是舒巴坦酸。这两种产品是医用化学材料,需要经过加工生产才能成为医用中间体。二乙胺基乙醇是生产普鲁卡因的原料,用于医药中间体及有机合成,而舒巴坦酸是用于抗生素中间体。这两种产品在型号和化学成分上大相径庭,所以生产出的是不同的药品。
这个案子因为管辖权存在争议,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当时开庭的时候,对方律师认为二者都是药品,但夏建三告诉他这是医药中间体,还属于化学产品。法官也搞不明白了,只好休庭。
虽然做律师18个年头了,夏建三当时看到这个案子,考虑了好几个角度,都被否定了。虽然厂商坚持咬定这两种化学成分生产出的是同一种药品,可他还是持着怀疑的心理,去买了化学专业方面的书籍,并在电脑上查资料,找出了两者的根本区别。专家也对他的结论给予了确认。
律师被外人看来是多么光鲜体面的职业,但是处在围墙之中,夏建三一度对律师这个职业失去了信心,让他感觉职业尊严受到了侵犯和侮辱,律师职业在他心中的形象和准则大打折扣。
他办理的一个传销生活用品的案子,其中两个传销者发生纠纷,卖方(上线)先把货全发出,却没有拿到相应的欠款,买方(下线)只是给了个欠条,经多次催要,拒绝偿清欠款。卖方遂拿着欠条将买方告上法庭。当时,国务院正发文打击传销。
可是卖方以及代理律师只字不提传销。夏建三就摆出案情真相和法律规定,非法传销所生债务是恶债,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十多年前,人们不会丧失诚信,违心做事。当事人请律师,仅仅是给予专业技术上的帮助,很简单、很直接;可是,十年后的今天,当事人请律师首先是问律师有没有关系,能不能包打赢,把一个本该将全部精力放在专业技术上的律师牵入到了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夏建三有了这样的感慨。
律师事业中处之泰然
夏建三办理的上千起案子,他始终坚持着一个信念:“官司本来就是有赢有输,我做好了接受任何结果的准备,但我会尽力去做事。”
在一起刑事案子中,服刑者的妻子坐到夏建三的办公室一直不走,一定要他帮自己丈夫申诉。她丈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已经服刑7年了。她在这7年中不停申诉,却一次次失败。
夏建三被她的执著感动了,接手了这个案子。
为了这个案子,夏建三去某省高院送材料,小年夜,一个人躲在高院旁边的宾馆吃泡面,不能与家人团聚,各种辛酸,涌上心头。
为了论证对案件疑点提出的质疑,他当时跑回到7年前的案发现场,做了个模拟实验,尽自己所能还原了三个现场,进行现场勘探和分析。
实验中,他发现了三个疑点:一是措辞上的矛盾。当年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中,用的是犯罪嫌疑人“抛”钢管,卷宗中用的是“撂”和“扔”。他特意查了辞海,“撂”是方言,无方向无目标;“扔”是有目标的,不一定有方向;“抛”是有目标有方向的,是会产生抛物线的。二是犯罪嫌疑人站的位置,是在远处观望,还是在参与斗殴;另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距离到底有多远。三是起诉意见书中说犯罪嫌疑人是用钢管平行抛向被害人,将其脑浆砸出。这种平行是横还是竖着的平行,竖着平行是不会形成抛物线的。
夏建三通过对比分析,得出结论是: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在现场,为了阻止受害人再伤害其他人,在受害人碰巧回头时,他将钢管撂了出去,砸死了受害人,并不是形成抛物线状的“抛”,他不具备杀人动机。曲新久,张明楷,陈兴良等刑法专家进行了分析论证,也证明了他的观点。
最终,高院将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结果虽然改判了,但在此案申诉的过程中,夏律师遭受了来自犯人亲属方面的巨大压力。有一段时间,高院对这个案件没了动静,犯人家属就去夏律师所在的单位寻衅滋事,质疑他的业务能力。
夏建三虽然当时遭受到了极大的精神骚扰和困扰,但他懂得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艰辛和不易,既然决定将律师作为自己毕生的事业去经营奋斗,他责无旁贷适应、承受这个职业带给他的一切。虽然难免曲折,他乐在其中。
夜间,他忆起了当年入伍随《艾格尼斯·史诺特莱》摄制组拍片的往事,起床伏案而作:“一场夜雨,终于驱散了压在武夷山上空的乌云,武夷山顿时显得生机勃勃,分外妖娆,山中的红杜鹃如火如荼,竞相开放。清晨,一轮红日从东方冉冉升起,我们参拍部队都换上了‘红军’服装,整装待发……”
在律师事业中,夏建三将每一天都作为开始,神采奕奕,整装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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