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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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牛区11.13事件暴力强制拆迁,导致唐福珍自焚,是政府执法不规范,缺乏相应法律保障的一大祸首。笔者在该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出差赶回北京,接受了当事者亲属的咨询,认为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由政府不正当执法所导致的严重事件。
首先,城管局代表政府,它不是执法主体。任何一项行政命令或行政决定,都要靠完备的法律来支持,往往个别单位个别官员的行政命令代表公权力来行政执法,都是错误的。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驳回唐福珍的 行政复议或决后而组织人员强制拆迁,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又一次当了冤大头。
其次,城市执法局有无行政执法权,以拆迁行为作出行政决议的权力,这还要看有无经过政府或法律授权。如果没有这个授权,从一开始的行政决定就没有法律效力。以所谓的行政执法代替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先天不足的错误。
第三,假如行政决议有效,城市执法局也不是执法主体,它还要经过法院对其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或认可,如果合法则由法院来组织实施执行拆迁,也不应该由该局自己来完成“执法”。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由一起简单而普遍存在的“拆迁”难,所引起的错误决策公权力作崇所导致的“错误”。本案可以避免的伤亡而有关官员确熟视无睹进而导致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悲剧。但愿该悲剧不再重演。
《物权法》已出台2年多,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确任重而道远。而《物权法》相配套的“拆迁”法规至今不能出台,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利益问题,这个问题是政府利益还是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往往“拆迁”带来的是某些地方上的经济利益,个别政府把以小的代价进行补偿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换取确以数倍甚至百倍的利益,一旦去“拆迁”,政府确又在背后”躲猫猫“。这就带来了一个恶性循环,难免会出现问题。一个任何负责任的政府和领导都无权把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脑后。
北京市公检法司在去年联合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在拆迁过程中导致被拆迁人受伤(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致人死亡的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而有效的遏制了强制“拆迁”和无政府拆迁的行为。其他地区为什么就不能加以仿效和借鉴呢?唐福珍自焚事件的出现绝非偶然,但愿早一天能唤醒“拆迁”法规的早日出台,使无辜的生命不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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