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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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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井长水诉胡伟案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发声了
  • 发布日期:2016-09-09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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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报河南按:9月8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声音版头条刊发法制日报河南记者站站长张亮同志的评论。对井长水诉胡伟案的法律问题做了有关分析。本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希望广大法律工作者多多参与讨论。投稿信箱149228768@qq.com

       

       

       

               地域攻击立案具有突破性   

       

                                          张亮

       

              胡伟骂河南人被诉一案已在河南省金水区法院立案。本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案金水区法院处置较为慎重,没有直接立案而是先接收起诉材料,七日临近期限届满才决定立案。从法律上讲,立案就意味着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即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

       

              本案能顺利立案,首先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战果之一。立案登记制是指在立案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便应予立案。这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

       

             本案确实很多争议,包括是否应予以立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等,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这些应属实质审查的内容是留给法院庭审来解决的。

       

              虽然立案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最终胜诉,但也并不意味着法院要屈从于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但是这仍然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

       

              第一,最现实的假设是,即便存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如果一亿河南人每人都去做原告,在河南的160余县区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该如何应对?因此,法院用足了七天的时间来充分的考虑和论证,最终决定立案不能不说是一创举。

       

              第二,第二娱乐圈靠骂人、揭丑、造谣等博取眼球的屡见不鲜。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大多未能进入法律程序。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隔空骂战,骂人者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不良炒作者的放纵,也助长了娱乐圈的恶劣风气。

       

              因此,金水区法院决定立案是对不良艺人的当头棒喝,有利于实现用法律手段改良当前的社会风气。

       

             本案还有一焦点争论便是本案是否属公益诉讼,井长水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对此应当如此认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遏制诉讼泛滥,对提起主体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才可以起诉。立法初衷很好,但是现实中往往遭遇遭诸多的困境。如环境污染、公益受损、机关和团体不作为怎么办?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反观井长水诉讼胡伟案,笔者认为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不应适用公益诉讼的有关主体资格条件的限制。

       

              首先,胡伟无端谩骂羞辱河南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次井长水是一个河南人,在他平时有关业务和交流中,由于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心理和物质的双重损失,再者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虽然有人将井长水起诉胡伟解读为河南人争一口气,挽回河南人的声誉。但这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仅包含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该条款作出扩张解释。因此有关侵犯集体名誉权案是否受限于公益诉讼条款值得商榷。

       

             因此,笔者主张把本案当成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处理,没有必要扣上公益诉讼的帽子。至于如果河南人都到法院起诉该怎么办?这属于技术的问题,相信河南法院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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