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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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银行向A公司授信3500万元额度。然后B公司对A公司350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A公司并向某银行称在C公司应有3500万元应收债权,而A公司又以某银行尽快办理批准贷款为由,让C公司在质押合同三方协议的最后一页空白处加盖了公章。
借款快到期A公司无力偿还,B、D两公司与某银行商议,将A公司未到期债权3500万元贷款,以相同价格转让给D公司。B公司与D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并在某银行贷款3900万元,将其中的3500万元转入A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是B公司委托D公司代其偿还在某银行的担保债权,某银行将3500万元从A公司账户又转入D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上,该转款凭证上载明是“代偿”,之后,而D公司以3500万元购买了A公司在某银行的3500万元未到期债权。
各方观点
第一种意见:B公司作为保证人代A公司还款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向A公司追偿。
第二种意见:作为B公司的保证人以“借新债还旧债”代A公司偿还3500万元无可厚非,但在A公司借款没有到期的情况下B公司与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所贷3900万元立即被某银行转移到A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又转到D公司账户,而D公司以3500万元购买了A公司在某银行的3500万元未到期债权,是名为债权转让,实为代B公司担保还债。
第三种意见: B公司与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向某银行购买债权,以该款项购买债权事实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代偿法律关系分析
1、B公司的代偿行为有效且已被某银行所认可。
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
代偿主要见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就是相关人员就某一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是合意,就是合同。合同法这部法律就是规定的有关合意同意相关问题的法律。于是,代偿也是合同的内容之一。 对于一个债务的履行,一个人可以就此作出担保,以物或者人的信用作为履行债务的保障。这个保障就是担保,这是约定代偿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种形式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以自己的财产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在这里一定要明确,担保人清偿的债务不是他自己的债务,而是他人的债务,所以这就是代偿。结合案例中B公司与D公司仅靠一份《购销合同》,在没有任何真实贸易背景下,在某银行贷款3900万元,转入D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3500万元,其中,凭证中载明“代偿”,后某银行又将该款项转入A公司账户,用于支付A公司在某银行借款3500万元事实。
2、B公司的代偿行为已经得到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代偿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B公司与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某银行将款划出,最终完成了B公司为A公司担保债务的代偿。B公司为A公司完成代偿后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也就是说B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3、C公司与A公司、某银行签订的三方质押协议可撤销。
A公司以某银行尽快办理批准贷款为由,要求C公司在质押合同三方协议最后一页空白处盖章。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是事实,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如果撤销,则C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综合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夏建三)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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