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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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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 完善居住权制度
  • 发布日期:2019-05-14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1082
    •   继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二审之后,4月20日上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到2019年12月,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细化体例结构

       

       

      设置分编,可以使条理更加清楚。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分为五个分编: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案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一审稿“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与正在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完善居住权制度

       

       

      有位男士立遗嘱,想把房屋所有权继承给儿子,可又放心不下老母亲,怎么办?这位男士可以给予母亲居住权。

       

      此次草案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同时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