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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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4月)
《建筑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而且,该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属于违法分包。基于上述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句合同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据此,在浙江、安徽、陕西、山东等地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若再依据《建筑法》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将有悖客观事实。
因此,对于将来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因此,对于将来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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