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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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案件引出的破产劣后债权清偿问题
一般来说,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劣后债权仅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受偿,但其在破产程序中可受清偿的权利未被剥夺。
二、破产劣后债权及其顺位区分的理据
第四,惩罚性赔偿债权与其他一般民事债权。如果将惩罚性赔偿债权赋予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将降低处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其他民事债权的清偿率,导致对债务人的法律惩罚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到其他债权人身上,使其他普通债权人对此惩罚性债权承担某种带有连带性质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债权的受偿顺位置于一般民事债权之后。
笔者认为,基于前述分析,劣后债权可以按照以下顺位进行区分:1.一般民事债权,如破产程序开始后停止计算的利息、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的债权等;2.惩罚性赔偿债权;3.内部控制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人的债权;4.订约时特别约定劣后的债权;5.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6.行政或刑事处罚性债权。顺位相同的,按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
(本文转载自《人民法院报》,因篇幅限制转载时有删节。作者:彭海波,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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