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司债券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实践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将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热点解读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将公司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强化公司民主管理、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杨振武委员建议,把修订草案三审稿的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结合起来,明确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有职工代表,发挥职工监事的功能。
刘修文委员指出,虽然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的条款,为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留出空间,但对如何设立并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缺少原则性规范,例如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职权问题等,建议增加关于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原则性规定。
王学成委员指出,第二百五十四条是责任条款,但是只规定了对公司进行处罚,没有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出规定,建议后面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与本章其他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平衡。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诚信记录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将公司的违法、违约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张伟委员说。
吴晶委员指出,实践中,存在着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股协议转嫁公司风险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完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建议关注高管薪酬制度的相关问题。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企业破产、高管发财’现象,但目前尚没有针对民营企业高管薪酬的有关约束性规定。为助力国家共同富裕战略实施,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角度入手,建议酌情考虑将限制企业高管薪酬的内容纳入公司法修订草案。”安立佳委员说。
本文来源:热点一:人民日报,作者:黄庆畅,热点二:法治日报,作者: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