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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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本期从11月25日开始,将陆续推出北京三帆律师事务所夏建三博士,博士后访学系列花絮短文,以飨读者,文中如有不妥之处,请海涵!
YGJQBSHFX系列之六
-----我在剑桥做博士后及访学
夏建三/XIAJIANSAN
英国议会
(六)
英国会议大厦(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国人瑞洛姆曾有一句名言来形容英国议会:“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
英国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度对英国乃至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分别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君主)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
然而,典型的内阁制民主政体主要的制度特征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选举国会下议院议员,并由多数党组阁,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手中,故有虚位元首与副署制度,行政与立法则是成员混合却又互相对抗。故内阁制民主政体的运作可被视为一连串的授权关系(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托人-选民-逐步地将决策权威授予不同的机构。首先,由选民经选举授权予议员,由议员组成的议会再授权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内阁再授权予各部会,之后部会再授权予官僚体系执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具体来说,选民可被视为是所谓的委托人,而定期、公开、公平与竞争性的民主选举(election)则可被视为是一种授权的程序,最后选出的民选官员(elected officials),实践委托人(选民)期望或目标的代理人。在这种互动关系底下,对所有的委托人(选民)而言,要确保这些代理人(民选官员)不会背离选民的托付,甚至发生滥权谋利或怠忽职守的情形,就要配合某种奖惩的机制,来控制与防止代理人有关上述行为的发生。
剑桥大学的西餐吃的我晕头转向(同学拍摄)
而上院则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没有任期限制;下院议员则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国王虽然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却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的地位,1215年6月19日,贵族们联合起来迫使约翰王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到今日联合王国“君主议会内阁制度”演化,是世俗权力对决及妥协的结果,这漫长演化是下议院分解国王及贵族上议院过程。
1258年,同样是在一个6月,贵族们又联合起来迫使亨利三世接受《牛津条例》,到1343年英国的议会制度已基本成型。
英国七姐妹--白崖
十七世纪,国王与英格兰议会之间各种争执尖锐化,爆发英国内战,《大宪章》发挥了保障私有财产的作用,不允许未经议会的同意任意加税支应战争的开支。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1642至1688年,是英格兰议会内阁制度演化的关键期间,最后成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独特的英格兰“君主议会内阁制度”,法兰西孟德斯鸠在1748年匿名发表《论法的精神》,《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尔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保障私有财产的观念。
进入19世纪后,1832年议会还是进行了第一次改革,促使英国的政府与政党制度日益地完善,虽然议会三次否决《人民宪章》,可事实上半个世纪后这些要求还是都得到了满足,英国议会的改革完善,促进和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甚至一个时代资本主义的政治发展,时至今日依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颗瑰宝。
英国军港
(2023年12月2日写于嘉美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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