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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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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例
  •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1567
    • 2003年9月15日,甲方深圳市宝安某村民委员会,下设三个村民小组分别是第三(2)小组,第五(1)小组,第五(2)小组,三个村民小组后又更名为:第三(2)小组为:深圳市A股份合资公司;第五(1)小组更名为:深圳市B股份合作公司;第五(2)小组更名为:深圳市C股份合作公司(第五栋为16500平方米,自行投资建设)与乙方深圳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第2、3、4栋楼房开发,面积为61948平方米,合同书并由乙方公司独立开发经营。2、3、4、5栋楼房计78448平方米,甲方以此地块作为投资。

          双方约定:(1)、项目建成2、3、4栋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收取固定收益按1300元?1948平方米=80532400元。(2)、合同签订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300万元。(3)、付款方式为四期2003年12月30日至2006年4月30日四年各付甲方25%的固定收益。

          2003年10月23日乙方公司又与深圳市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地块作为合作投资开发,双方的见证方为甲方村委及三个村民小组。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2003年9月1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为依据,取得深圳市宝安某村委会及三个村民小组第2、3、4栋楼房619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前期投入作为投资,乙方占双方投资总额的40%。(2)、甲方以开发资质及先期投入项目运作产生的“楼盘”品牌含隐性资产作为投资,甲方占双方投资总额的60%。(3)、利润分配,建成商品房预售后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属于甲乙双方共有,按双方投资比例,甲方60%,乙方40%的利润进行分配,按月结算支付,三年内开发完毕。

          2003年10月28日乙公司又与深圳市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1)、甲方(即乙方公司)于本协议签订5日内(于11月3日)付乙公司(即乙方)2003年12月25日投资25%收益,2006年4月25日支付完毕合计80532400元,并提前支付。

          (2)、除支付上述投资收益外,乙公司另外分得的固定利润按200元每平方米,面积计算200元?1948平方米=12389600元。第一期乙公司签订本协议5日内支付250万元,第二期在2003年12月25日支付850万元,余款在2006年4月25日付清。

          (3)、原《合作投资合作》60%:40%不再执行,不得反悔或提出异议,如提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4)、此合作投资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5)、发生纠纷协商解决或仲裁。

          该协议中乙方事实上是空手套白狼,在有了第一个合同后,无款投资将该合同以再投资的形式转让。在乙公司代乙方履行了第一个合同义务后,乙方又将该标的加价以13289600元价格转卖给了乙公司。乙方房产公司按合同规定将楼房建完并按约全部偿付了乙方的所有利润和固定权益。

          而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价格的升温,乙方认为反悔合同已不能胜诉,即与甲方及各小组恶意串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甲方及各村民小组要求返还805324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将土地恢复为合同前的状态,法院在没有通知乙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乙公司为此承受了巨大损失,遂申诉要求再审并参加诉讼,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同时,乙方公司又向市仲裁委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乙公司返还土地,乙公司遂提出反请求,该案已近两年仍未结案。

          本案中,土地证、房产证乙公司是合法取得的,该楼盘已全部开发完毕,返还土地已不可能。深圳市中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为共同参与人参加诉讼,因为该款均是由乙公司偿付给甲方及各村民小组的,固定利润也是乙公司偿付给乙方的,而乙方恶意串通甲方,以第一个合同为诉,将乙公司抛开,实属断章取义,法院却犯了逻辑性错误支持了乙方全部请求,系程序错误,违法调解。

          仲裁庭不顾事实,久拖不决,以该案件复杂等理由既不开庭审理,也未驳回申请,反助长和支持了乙方的违法行为,故意拖而不审造成乙公司受损1个多亿。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地方个别人员操纵和保护主义条件下产生的悲剧,相信有一天会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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