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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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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见死不救”到“跪地乞求” ----荆州市三名大学生
  • 发布日期:2015-12-07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979
    • 《新京报》2009年10月31日第A22版、2009年11月5日第A26、27版和09年11月8日A15版“社会存疑”分别报道了“荆州三大学生救落水童遇难”追踪报道了“家属申请调查三学生遇难真相”。笔者读后顿时油然而生,一方面为舍身救人的长江大学三名学生,不顾自身安危舍命救落水童英勇献身精神为之感叹,他们这种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不愧是新时代大学生的楷模,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勇于献身的传统美德。而另一方面则是渔船老板的冷漠施救,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当时,离两个落水少年不足5米的地方停着一艘渔船,同学们给渔船老板下跪,请求打捞时,老板(《南方周末》2009年11月5 日第1版报道渔船老板叫陈波)说:“活人不救,捞尸体的白天12000元,晚上18000元,一手给钱一首捞人”。当老师请求老板救人时,老板则谈起了价格,最后大家四处借钱,凑足36000元船老板才开始打捞。而此时,为时已晚。同时,面对女生的跪求,在场的消防队员则称:“没带下水施救设备无法下水而离开”。出警人员也称无法下水捞人。当听到学生说渔船老板提出要缴纳一万多元捞尸费后才施救,然有民警建议学生交钱让其施救。

          从报道中的鲜明对比,一面是手无寸铁的学生英勇救人,而另一方面则是乘人之危“见死不救”丑露黑心的渔船老板。面对三名大学生,公职人员而不积极救援及其组织、说服现场人员征用可能利用的一切设施去施救,对女学生下跪乞求救人都置若罔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法定职责却抛在脑后。。

      而渔船老板可谓是既可恶又可恨,势必遭到世人的唾骂和道德舆论的谴责,其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置若罔闻的公职人员不作为的行为和玩忽职守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给政府监管不力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但愿这一事件不再重演,英雄们不再默默的流血和流泪。

          笔者仅根据报道的内容和这一社会现象为假定案例,剖析这一事件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而进行分析。

      其一,假如报道的内容真实。公职人员上述行为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警察的身份既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又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理应冲锋陷阵以救人为己任,而不是放弃施救,造成严重的后果。在主观方面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应时刻保持必要注意,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公职人员不作为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针对本案公安消防人员,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特别是在女大学生跪求的情况下理应挺身而出积极组织施救,性质不同于老百姓,而出警到现场的公安人员不争取措施,导致三人牺牲的严重后果是不作为的行为。与出警到场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救而因技术或意外导致三名大学生牺牲则与不作为是本质的区别。前者不作为属玩忽职守,后者则不构成本罪。

      笔者记得,前几年媒体曾报道过某联合普法检查组下基层路过某地发现被害人被歹徒活活致伤致残而围观不救的公职人员,最终被追究责任的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二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可见《警察法》对警察的法定职责规定的十分清楚,而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到现场后却是做了与其不相符的事情。甚至在那里袖手旁观,面对三名大学生生命垂危的紧要关头仍是休闲自得,还说什么:“让学生交钱其渔船老板施救”的言词。他们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警察法》第22条第11项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之规定和第48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397条第1款也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权准的规定》,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综上,针对本案对出警到场不予施救人员应当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

      其二,渔船老板乘人之危在三大学生处于危难关头,学生把生的希望寄予渔船老板的时候,渔船老板还与老师谈价格,在索要36000元钱后才施救,最终导致三名大学生牺牲的严重结果。渔老板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见死不救”一词发音jian si bu jiu,解释: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援。出处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二折:“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

         “见死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的谴责和有限的法律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唯有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国家公务人员、司法人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法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个“应当”应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上来,使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个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像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查“醉驾”一样,公安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出台了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不良风气和不作为的行为才能得到遏制,对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设定“见死不救”罪名,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设定该罪名,规范其行为。

          注:此文只作法律问题分析探讨,不针对事者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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