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NEWS

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联系电话

电话:
13911859107传真:

业务范围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扣押财产拒不返还 司法救济路在何方?
  • 发布日期:2015-12-19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1258
    • 案情

          1997年12月3日某省农资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分公司)与某市果品公司签订了购销磷酸二铵合同710吨总货值人民币15782000元,果品公司又与某市A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生资公司怕其中有诈,就在合同中专门约定,1100万元预付款汇往果品公司后,直接背书交给A公司,运费由生资公司交A公司,由A公司直接给生资公司发货,余款由生资公司汇给果品公司上级主管公司并特别注明,交果品公司上级主管公司的货款视为交果品公司。

          合同签订后,生资分公司于1997年12月3日从该市农行汇款1110万元给果品公司,该款果品公司收到后给生资分公司出具了手写收据,并背书转给了A公司,其他款也按约定全部履行。

          果品公司业务经理李某某在该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分两次涉嫌诈骗该地建行资金2910万元和签发空头支票骗取330万元资金,于1997年12月10日被该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公安机关将上述货款予以查封,并将A公司待装船发运的二铵予以扣押,同年12月12日该局解除对A公司二铵的扣押并返还给A公司,15日将生资公司汇给果品公司,又背书给A公司的货款1100万元扣划到该果品公司所在地的公安局账号上。之后李某因涉嫌诈骗银行资金被判处无期徒刑,该起诉书和判决书均没有涉及果品公司与生资公司A公司的业务,按说这笔款公安机关应该退还给生资分公司。生资分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子赢了却输了钱,两个企业倒闭,接下来生资分公司多年来,到该局反映并要求退款,可没人搭理,向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至今仍无结果。由于这笔巨款该局不予退还,直接导致了生资分公司倒闭,职工下岗的严重后果。

          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务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或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第232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原款、汇款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下级公安应当立即执行。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1998年1月24日公通字第7号《国家六部委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财物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外,必经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希望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购销合同的法律关系,从签订到履行完全合法,通过本案折射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生资分公司A公司所发生的业务资金作为赃款扣划,但应该根据现行的法律予以退还,不退还现行法律对公安机关就没有了司法救济途径,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到哪一级或哪个部门,应该怎么去解决。该机关正是利用法律这一空白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生资公司十年来,一直奔波在追款的路上却望尘莫及,就是生资分公司不追按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笔巨款资金返还给生资分公司,而生资分公司至今却不知该款为什么被扣划去,该款的下落在何方?该笔资金是否还在公安局?安全与否?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有关部门却立不上案,被害人的财产权如何才可以失而复得,司法救济途径又该如何保护其财产权?

          笔者欣慰的是,中国社科院刑诉法研究室已接受“有关部门已授权该研究室对刑诉法及其财产权的保护进行立法研究,”但愿该研究成果早日以法律形式出台。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