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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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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长水诉胡某名誉侵权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18-07-27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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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井长水的委托,指派我和段律师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的有关事实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事实及法律适用向法庭提出以下意见。尽管被告在诉讼的各个环节玩起了法律程序的游戏,使本来事实很清楚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件却仅仅在程序上就占用了8个月的时间,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使得案件不能如期审理,这也充分说明了被告失去了诚信,到今天才真正进入实体程序的审理,当然被告可以辩解这是他们的权力,对此我们不否认!但是,如果站在公正、公平和良知的角度上考量,它则是另一种结果,当然我无权对被告及其代理人指责和评判,但作为法律人尊重事实,忠于法律、案结事了,我不得不说正是每一位法律人应该所遵循的起码的道德和准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相信,本案的审理和公正的判决必定在中国起到对此类案件审理的引领作用,也是对哪些动不动就拿河南人说事的人给予一次学法和教育的机会!

      现就本案提出以下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基本实事

      2016年7月份,胡某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著名主持人”,在其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地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引发社会广泛议论,特别是在王宝强马蓉离婚案发生后,胡某所发“马蓉和河南人一样不要脸”;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天生就知道生孩子抢劫吹牛逼;找女朋友不要找女护士和河南妹子;吓人!河南狗骂我的你全家死光。原告起诉后胡某于2016年9月13日在微博上所发布内容进一步升级“河南人不偷井盖简直就不务正业”,之后在微博发布30次如:日本名可以改成河井盖男,女的叫河井盖南子。井盖们能拿我怎么样?起诉我没用,我派个律师拿出一天的零花钱就能搞定你们等谩骂、侮辱性语言不绝与耳,更是令每一位包括原告在内的河南人感到愤慨!对此,全国数十家媒体及数以10万计的网民对胡某特定的河南1亿人群体进行无端的羞辱和谩骂的这一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予了有力抨击和回应!8月31日,原告井长水先生以个人名义并以胡某及新浪微博注册的独立公司名为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胡删除并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名誉的言论。要求被告在大河报,新浪网等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诉讼费用。

      二、胡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胡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井长水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对井长水名誉权的侵害。

        (一)胡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是清楚的。

      损害事实,是指因为违反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称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所发马某和河南人一样不要脸等严重伤害了原告在内的及1亿河南人,同时已造成了对原告井长水的严重伤害和损害的事实,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二) 胡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从头到尾公然用侮辱性言词,并伴有诽谤,贬低河南人和井长水的人格等方式进行损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在客观上,胡某实施损害了原告及河南人名誉,其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用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二是用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了原告及河南人的人格。

        (三)胡某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

      名誉侵权发微博谩骂侮辱诽谤是因,给原告在内的河南人造成伤害是果,因果相连,互相依存,因之不在,果何能存?作为我是一名外省人,都能站出来为原告维权代理,在座的朋友们也决不会答应被告胡某的胡作非为。

      本案中,胡某的违法行为不仅使他人对河南人及井长水的品行、人格形象作出否定的评价,影响了他人对井长水的公正评价,井长水的人格尊严受损,造成名誉、精神损害。而且胡某还在地域上歧视河南人,在名誉上侮辱、谩骂原告及河南人,使原告及河南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由几代人共同努力打造的正能量受到严重的破坏,去外地务工、出差不同程度的受到歧视,有的甚至不敢承认自己是河南人,精神上受到打击,无形资产和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

        (四)胡某具有主观过错。

        本案胡某自20164月起多次利用微博发表侮辱河南人及原告在内的言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原告及河南人名誉的严重后果,而为了利用微博侮辱、谩骂河南人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其甚至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损害河南人及原告名誉的直接故意。

      三、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明知胡某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该言论进行删除,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本案中,第二被告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媒体经营发布者,对发布的所有信息有相应的法定尽职管理责任和审查义务。胡某事件的产生和发酵,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扰乱了社会秩序。然而该公司对胡某长时间、反复侮辱原告及河南人等行为放任不管,特别是原告在起诉后,第二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胡某继续在其微博上对原告及河南人进行辱骂和诽谤,好无收手之意,对胡某再次发布的内容没有尽职审查,第二被告声称:有三亿多客户,对发布者没有事先审查义务,也审查不过来,只对黄赌毒、攻击党、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进行过滤,对公序良俗没有审查义务的观点是严重违法的,从发布者申请微博之时,第二被告就有义务对其审查,并以单方的协议点击同意或确定的协议,否则微博注册审查不会通过,这与第二被告刚才所言的没有违反公秩良俗和事先审查严重不符!就在刚才,全国“扫黄打非办”通知第二被告因监管处置不力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第二被告这已经不是首次被处罚,还有曾经被“网信办”约谈过。所有,事先没有审查的义务辩解是自家之言,而且这是放任管理的又一铁证。致使事件愈演愈烈,对其恶行影响、传播和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本案的证据材料

      所谓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符合三大特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依据诉讼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体证据、管辖证据、侵权证据、结果证据、以及赔偿证据。

      (一)主体证据

      1、有法可依。胡某所发马蓉和河南人一样不要脸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等是指向特定的河南人及原告,只要户籍地、工作地在河南的每个人即具有主体资格,原告井长水户籍所在地在金水区,并向法院提交了户籍证明,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主体证据条件。

      2、微博内容系胡某所为。

      有以下证据足以证明:

      1)2016年4月至8月胡某在新浪微博自拍头像与胡某常住人口信息照片一致。

      2)2016年8月17日在胡某微博上发布道歉内容及胡某HOVi账号一致。

      3)2016年9月13日后连续40余次在其微博胡某HOVi账号上公开对河南人在内的及特定的原告发布侮辱、谩骂、诽谤内容30条。

      (4)法院到胡某家乡送达地址与胡某人口信息一致。

      5)被告向法院提供胡某微博地址一致已在郑州市中院驳回被告管辖异议上诉了。

      (二)管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实务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为原告住所地,而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早在1993年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河南人起诉胡某到河南法院,河南人的法院审理是否需要回避这是很多人及媒体关心的问题,河南法官是人大任命的,不是河南人的法官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独立的审判权,不受制与人和某一政府,不因是河南人就不能审理本案,河南法院不是河南人的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这一问题没有回避的必要和法律事由,上述分析符合“具体性原则”的论述,即具体的侵权人,具体的受害人。
        (三)侵权证据
          侵权证据主要包括侵权内容和事实以及评价内容。

      1、侵权内容和事实。

      胡某在其微博上公开诋毁、侮辱、谩骂、诽谤河南人如马蓉和河南人一样不要脸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天生就知道生孩子抢劫吹牛逼;找女朋友不要找女护士和河南妹子;吓人!河南人是井盖团长”等,以上内容是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2、社会信誉评价降低。

      所谓评价,是指社会大众对于侵权主体的不符合事实的坏的评

      价。如胡某在其微博上公开诋毁、侮辱、谩骂、诽谤原告及河南人,使得每天点击量达到4万多人,不仅如此,微信使其内容以其惊人的速度传播至大江南北,导致河南人在很多活动场所被拒之门外,多少打工仔找不到工作,甚至被辞退,有的企业签订合同被撤销,一时间河南人及原告的社会信誉评价遭到空前降低以上是作为评价内容来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结果证据
          由于胡某侵权行为导致河南人及原告遭到社会评价和社会地位严重降低,上到中国主流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新华网等,下至省市级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境凤凰网,香港大公报,英国广播公司等媒体纷纷报道,影响之大,范围之广,传播之快,伤害之重,虽然各大媒体对胡某的不法行为进行谴责,但是轩然大波也打破了河南人及原告平静的生活,一时间议论河南人的褒贬成为茶余饭后的焦点话题,媒体点击量达到每天近10万人次,胡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河南人民的整体感情,由于其行为的继续发酵,某省一酒类招商会公开打出条幅河南人禁止入内,不给河南人做生意等,大家都知晓的今年春晚郭XX表演的相声对河南人再一次伤害,当然,相关作者及演员已经诉讼并得以和解主要是演员及作者向原告道歉并取得原告谅解,而胡某非但不道歉,而且变本加厉以攻为上,拒不道歉,诉讼后还多次谩骂侮辱诽谤原告及河南人,而且其言词指向特定的河南人在内的原告,如:你不是起诉我,我拿出一天零花钱派一个律师搞定等等……整治胡某行为要像政府治理雾霾一样的决心,才能使社会风气得到净化,而不是躲躲闪闪,忍气吞声,等等这些均与胡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如果不加严惩势必愈演愈烈!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将会消失殆尽!

      对此,原告将根据被告认错和悔过道歉程度,保留追究被告刑事

      责任的权力和控告。
      (五)赔偿依据
        胡某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精神受到损害,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精神

      抚慰金1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登报声明的费用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的规定井长水要求判令胡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二十二、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十六、十七、十八条等规定对于井长水要求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元,在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原告在内的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理由正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予以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被告对胡某所发侮辱、诽谤的微博没有尽到及时的审查、拦截义务,特别是在原告诉讼后,胡某再次以挑衅的方式在其微博上发布侮辱性语言没有及时审查和拦截,再一次给原告及河南人造成伤害,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胡某的行为不仅给原告及河南人造成名誉损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而且影响之大范围之广后果相当严重相关媒体对胡某的不良行为进行抨击
          “一部中国史半部河南史”,为整救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和文化遗产,为了原告及河南1亿人民的名誉,不能因为一个胡某的负能量使老祖宗留下的文化消失殆尽。

      首先,胡某无端谩骂羞辱河南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次原告井长水是一名河南人,又是井姓,原告起诉前胡某谩骂羞辱河南人,是对河南的一个群体,而起诉后不仅没有悔改反而侮辱、谩骂公开指向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日常工作和有关业务活动,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心理和物质的双重损失,再者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二,娱乐圈靠骂人、揭丑、造谣等博取眼球的屡见不鲜。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大多未能进入法律程序。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隔空骂战,骂人者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不良炒作者的放纵,也助长了娱乐圈的恶劣风气,作为胡某本人,受过高等教育在娱乐圈有一席地位,他的言行均具有一定的煽动性,其反面影响不可小是。
          《法制日报》以“地域攻击立案具有突破性”为题对这一案件评论认为:金水区法院受理此案有利于实现用法律手段改良当前的社会风气。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因此,金水区法院决定立案是对不良艺人的当头棒喝,顺应民心,顺应民意,顺应时代,彰显法律,敢于亮剑!
         《光明日报》(2016年9月8日2版)【光明时评】认为:应对地域歧视言论,还需要更多的人冷静地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通过对攻互骂来予以纠正和警示。如此,本次诉讼的公益价值才能得以更大彰显,也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
          胡某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却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中借热点事件屡次无端对原告及河南人这个整体进行语言攻击和辱骂,在网络传播和名人效应的叠加下,极易对原告在内的河南人这个群体的名誉、人格尊严造成负面影响。
          就此而言,微博骂河南人被诉无疑具有鲜活的样本价值和示范意义。让法律意识淡泊和习惯性辱骂别人的人知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或对特定区域、人群进行地域性攻击与歧视的,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习惯于无所谓、地域歧视或对地域歧视长期集体无意识的人来说,也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实保护原告及河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还原告及河南人一个公道,以此推动地域歧视立法或者地方性立法的进程,为此,本代理人建议在本案判决后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郑州市人大、河南省人大发出“地域性歧视”的地方性立法的建议,以此推动国家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出台。

      最后,通过此次的审判活动,若能唤醒哪些惯用并以在各种场合侮辱、诽谤、丑化他人的恶习人良知,是本案所诉讼目的之所在!

      谢谢!

       

                                    代理人:夏建三

                                   2017年4月14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