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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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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费不得高于30%比例已成为过去 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60%比例法院判决支持
  • 发布日期:2021-12-23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6011
    • 律师风险代理费不得高于30%比例已成为过去

      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60%比例法院判决支持

      一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编者按:律师在日常案件代理谈判中,经常遇到委托人要求风险代理的情况,事实上风险代理并非指全部风险,也并不是一分钱不收取,通常是指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前期基础费用,剩余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在代理完成依约支付的行为。而很多委托人却曲解了风险代理的含义,有的甚至让律师自己“背着干粮”打官司,这是错误认识,而有的受托人为了达到比例高一点,多得一点,放弃准则和底线,免收前期基础费用,将全部风险自己独揽,这都是不正确的。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019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明确将律师服务等收费全部纳入市场调节价,不再属于应当由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也就是说,除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外,其他财产性民商案件均可实行风险代理,同时风险代理费用上限不受合同约定标的额30%约束。在山东XX律师事务所与田XX、王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就判决支持了山东XX律师事务所60%风险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二审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认同风险代理中“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比例。从此,律师结束了“背着干粮”打官司的历史。

      裁判要旨】我国对于律师业收费标准在给予引导性规范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从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到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全部放开,取消政府指导价。具体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有条件的允许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的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关乎民生保障的民事诉讼代理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取消政府指导价。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审查,既要注重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对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

      基本案情】2020年6月9日,原告山东XX师事务所与被告田XX、王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原告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与郭X、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委托代理人;被告按照风险代理方式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律师基础代理费叁仟元;调解或判决增加(除换车或退车外的部分为增加赔偿部分)赔偿的款项四六分成,甲方收取40%,乙方收取60%(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终结)。该案(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两审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田XX的诉求,判决书生效后,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指派的律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实现了合同目的。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条件已经成就,由于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支付代理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成诉。

      法院认定】对于原告诉求支付代理费的条件是否成就,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涉案《风险代理协议》并没有把未换车或退车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该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律师实际为被告代理了诉讼案件,并且达到了诉讼目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条件已成就。

      关于《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计提比例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援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6月26日转发(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等,表示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没有收费比例的限制;从2019年7月1日起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全部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法院认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系行政性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且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其次,涉案的《风险代理协议》签订于2018年8月1日,根据(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及(鲁价费发〔2017〕70号)《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为田XX提供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服务收费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范围,应适用市场调节价。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田XX提出的“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超过30%,本案《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中超过部分条款无效”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原、被告田XX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田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21560元【702600(赔偿款1053900元-车款351500元)×60%】。

      裁判文书】(2020)鲁1324民初3658号,山东XX律师事务所与田XX、王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59dd8cddd94812ac19acc800a5d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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