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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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居间合同所涉事项以及原告张国正的居间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可依法向建筑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市规〔2019〕1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因此,对于违法转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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