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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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我所接受申请人张某某的委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抗诉,代理此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明股实债”行为应属债权性投资还是股权性投资的界定,结合本案发生的事实,认为江西某投资公司转向张某某账户的8300万元应属于返还借款,张某某先前转向江西某投资公司的8300万元应认定为债权性投资,张某某无需进行返还,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已受理我所代理的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抗诉申请,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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