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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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新京报》2010年5月10日A14版头条:服刑11年后赵作海无罪获释一文感慨的是:河南省高院在5月8日下午由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委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并决定:撤销省高院(2003)豫法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决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连夜联系监狱管理机关放人。笔者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院长这种雷厉风行、闻则之纠的风格叫。,而赵作海的妹夫在开封等赵作海出狱,获释后,拓城县检察院和法院的人及县委书记到河南省第一监狱迎接,而赵作海一整天未出现在赵楼村,文中说赵作海获释后“被旅游了”?接人的手机全部关机,笔者实则感到遗憾,是旅游还是有其他猫腻不得而知。
面对赵作海被错判入狱,房屋倒塌,妻子改嫁,4个孩子3个送人,这不是50万元的国家赔偿就能抵偿了的,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张院长称:赵作海一案三个办案机关都有责任,而张院长不护短,并要求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是否也有此举措,而不能让冤者得冤,生者得升,应当为冤者得伸,升者得究,更不能让亲者之痛,仇者之快。有错必究是我党历来的一贯政策。50万元的赔偿何能补偿赵作海11年来家庭所遭妻离子散之痛,精神摧残之苦!
正如张院长所说的“法官把守最后一道防线,该无罪释放的,就要坚持原则”,这才符合我国《刑法》疑罪无从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不能让枉法者逍遥法外,好在当时的法官只判了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假如法官也按照公安侦查的材料,检察机关的公诉材料,直接判决赵作海死刑,即使赵振晌10年后出现,赵作海得已平反,冤魂也不能生还。
笔者记得前几年《南方周末》曾报道河北某地,一强奸杀人案,在被告人上诉期间,真凶出现,并得到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而真凶杀人者也在另地上诉,证明强奸杀人是他所为,而就这样一起案子均上诉到上级法院,而没有得到公正解决,双双均被执行死刑。可幸的是赵作海还是幸事,留了一个活口,得已今天的平反,当然这也要感激当年的断案法官,如果当年法官一时糊涂,即是冤案,赵作海已成为刀下孤魂。
面对层出不穷的冤案,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浮出水面,而我们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如稍有一点法制观念,在错综复杂的材料中稍有留神,并不是不能看到其中案件材料的破绽,留有疑案从无余地,不至于冤者得冤,更不至于错杀无辜。事实上个别办案机关的个别人不是把案子做实,而是为了破案时间表,也不存有个别领导者,某地区发生了凶杀案指示公安机关要限期破案,快侦、快审、快结导致错案、冤案不断出现。而我们的办案机关应当理性,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对存疑的案件,宁可留有余地,也不能错抓、错判、错杀。
为此,笔者建议,前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狱所超期羁押的人犯进行过大规模的一次清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而现在是否也应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由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组成一个机构,对刑法修订前后判处无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杀人案件申诉的当事人作一个复查,使有冤者得查得伸,以避免“佘祥林、赵作海类似之案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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