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 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旧对照解读
本条在《公司法》(2018) 基础上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催缴义务, 及其未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条文释义
关于公司董事催缴股东出资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2020) 已有类似规定, 但过去《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董事是否应当对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明确, 将公司董事作为责任的承担者, 属于董事未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董事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否则未履行法定催缴义务的董事应当对其未尽责导致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董事成为催缴义务主体的依据溯源
首先,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中将董事会确立为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在民商法基础上确立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法律地位。
其次, 《公司法》(2013)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再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2020) 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未尽《公司法》(2018)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后,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董事催缴义务符合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容, 是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履行勤勉义务的体现。当董事发现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实缴出资的, 董事基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应当及时通知股东, 催促其实缴出资。在(2018) 最高法民再366 号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 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 该段表述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也是对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原则的合理解读。
二、关于催缴程序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 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首先, 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通知, 法定程序是必须上董事会, 即原则上是否对股东进行催缴由董事会决议作出, 公司需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为证明已合法履行勤勉义务, 还应注意留存董事会会议通知、表决文件。
其次, 催缴出资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公司董事会应注意留存通知副本、快递单据等对应工作证据。董事依法应按上述程序履行催缴股东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按照设立协议、股东协议向未缴纳出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 并不能成为董事免除承担《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责任。
三、董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对股东进行催缴是董事的法定义务, 因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 是否必然导致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只有在董事未尽勤勉尽责的催缴义务,且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失, 董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董事亦未尽勤勉尽责的催缴义务, 但股东出资瑕疵行为未给公司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的, 董事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股东虽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若董事已按《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催缴义务, 但仍未避免损害发生的, 董事仍无需就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鉴于催缴义务是董事会的义务, 因此如果董事会作出不履行催缴义务的决议, 则只有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有疑问的是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履行催缴义务的决议之后任命的新任董事如何免责。鉴于其在董事会召开时不是公司董事, 因此也无法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案: 一是要求董事有义务提议召开新的董事会, 并就催缴义务作出新的决议; 二是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记录其异议, 从而免除责任。我们认为, 从学理和实践来看, 第一种方案更为合理。因为公司经营瞬息万变, 针对相同问题在不同时期可以作出完全相反的决策。因此, 新任董事要求针对催缴义务重新作出决议是完全合理的。而且, 由于董事的变动, 原来无法通过的决议现在完全可能通过。所以, 董事的催缴义务应当要求其有义务提议召开新的董事会, 并就催缴事项进行表决。
基于上述逻辑, 董事未履行勤勉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给董事设立的催缴股东出资义务, 对董事管理、执行公司相关事务时提出了更高职业要求, 董事亦应于任职前充分了解催缴义务和责任, 重视新增法律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