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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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亚里士多德定义法治的基本内涵有二:良法而治、普遍遵守。法律永远要追求共性的良善,去真正满足每个人心灵深处的正义感。唯此,法律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刑事案件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作为法律从业者,还无辜者以清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所有人追求的内心正义。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贯彻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是平安是民生所盼,是发展之基,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已取得累累硕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这些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除了要依法严惩各类涉黑涉恶人员之外,同样也不能忽视对无辜者人权的司法保障,将尊重和保护人权贯穿刑事审判全过程,这是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2021年4月,我所接到一起某地涉黑案件,委托人李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以上述罪名移交检方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我所夏建三律师、实习律师潘宜鹏,不厌其烦五遍阅卷,在数尺厚的卷宗中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对嫌疑人进行刨根问底式会见,并针对案卷中缺失的案件材料,积极与检方沟通,提出该案存在的疑点,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不予起诉,侦查机关同时也撤回了案件。为此,将本案的办案心得做以整理,以飨读者。
一、本案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控告人张某某控告潘某某称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等犯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020年7月15日,李某某在某公安刑警大队接受询问,对2008年孙某某被寻衅滋事案做出说明。2020年11月8日,某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某传唤至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次日,某公安局将李某某移送某县看守所羁押。2020年12月4日,某公安局向某检察院申请逮捕李某某,同年12月11日,检察院以该案“存在诉讼时效和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公安局对李某某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2021年4月25日,公安局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称李某某是以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曾在2005年潘某某刑满释放时为其接风洗尘并出资购买豪车。起诉意见书还称李某某涉嫌参与2005年张某某被寻衅滋事案,2007年潘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案,2008年孙某某被寻衅滋事案。此后,检察机关对李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做出两次退查。
二、阅卷会见提出疑问
在接到本案委托人委托后,我们对案卷进行了详细研判,并在会见委托人时询问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在结合阅卷情况,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1、指控李某某为潘某某出资买豪车只有张某供述,且存在伪证嫌疑
公安局起诉书意见书指控李某某为讨好潘某某,在2005年10月潘某某刑满释放后与张某等人为其接风洗尘,并出资为其去天津购买豪车,而此时李某某因手指粉碎性骨折钢筋固定刚刚出院,不可能为其开车千余里,有住院病历予以佐证。同时根据委托人方提供的车票、住宿发票等票据,当时李某某出院后正在广州参加秋季广交会,对潘某某出狱的事情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去为其接风洗尘。同时该指控仅有张某的供述这一唯一证据,且根据潘某某自己供述,买车的钱实际上是他在狱中时写信向张某所借,该车分期付款也一直由潘某某自己付,由此可见李某某出资为潘某某买车的指控并不符合事实情况,张某指控李某某出资买车系孤证,存在作伪证的嫌疑。
2、2005年张某某被寻衅滋事案对李某某的指控只有犯罪嫌疑人彭某供述
在起诉意见书及彭某的供述中,2005年被害人张某某在某酒店因与彭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驾驶面包车带领五六人来到酒店持刀将张某某肩膀、腿部砍断。但经过我们仔细阅卷,以及和委托人核实之后,我们发现,该指控中仅有犯罪嫌疑人彭某供述称李某某参与该寻衅滋事案件中,该供述系孤证,没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言词证据相互佐证,且存在多处矛盾,彭某的供述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案件事实,彭某的行为可能涉及蓄意报复陷害。
3、2008年孙某某被寻衅滋事案李某某并未参与其中
在查阅卷宗中多方证人证言后我们发现,该案中孙某某在KTV醉酒后,要求李某某给潘某某打了一个电话,电话中孙某某及潘某某两人发生争执,随后潘某某前往KTV并殴打了孙某某。本案中李某某是应孙某某要求给潘某打电话,无寻衅滋事动机,同时李某某一直保持中立,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打斗行为,这一点在涉案其他人员的供述中也可以得到佐证。唯一证明李某某动手打人的是顾某某的供述,但其供述存在诸多前后矛盾之处,如顾某某称该案发生在2011年前后,实际该案发生在2008年,顾某某还称其“在车上没有下来”,又表示动手打人的有李某某及其三四个朋友,既然没有下车又怎么能如此清晰的看到现场动手打人的都有谁呢?因此,在顾某某的供述中存在较大的偏差,其供述的可信度存疑。
4、2007年潘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案中李某某实为受害者
在阅卷中我们发现,该案属于因交通肇事引发的争斗,起因是刘某某在左转车道直行,将李某某所乘坐的汽车左侧门撞坏,导致安全气囊被撞开,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在李某某报警后,肇事方刘某某电话纠集回民马某某等20余人手持棍棒、铁棍等凶器殴打了李某某。为防止继续殴打,公安人员将李某某带至派出所保护起来,但马某某等将派出所围堵起来,直至第二天李某某才被家人偷偷接出派出所。此后李某某在按照公安人员指导前往医院等候法医鉴定时,再次遇到马某某同伙,为安全起见只能继续逃跑。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曾主动拨打122及110报警,可以看出李某某是抱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态度,其本身并没有争霸、报复的目的和动机,并非互殴事件的主动挑起者或者发起者。同时在双方的打斗中,李某某属于被殴打的一方,其寻求自保的方式就是逃跑加报警的合理合法途径,对于马某某为首的殴打和挑衅行为一直在积极避让。可见,李某某实际上是该案的受害者,认定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而且,在我们查阅该案卷宗时发现,证人询问笔录存在多处时间错乱,以及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进行的两场询问笔录上作为询问人签字的情况,类似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5、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指控“潘某某1999年左右开始伙同李某某等人受雇于他人参与站场、斗殴……”,按照2020年11月9日立案,已超过追诉期21年;而李某某是2000年6月初中毕业,时年才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不予追究。潘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罪案发生在 2007年12月,已超过追诉期14年;彭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发生在 2005年2月10日,已超过追诉期16年; 孙某某被寻衅滋事案发生在2008年6月已超过追诉期 15年;李某某出资为潘某某购车发生在2005年10月,已超过追诉期16年。按照当时的犯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期,依法不应追究责任。
6、城门失火殃及鱼池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潘某某与张某某系表兄弟,因张某某欠了他人的款无力偿还,故向潘某某借钱,潘某某向李某某借了部分款,待潘某某代替其表兄弟还款后,张某某一直未向潘还款,导致诉讼,在进入执行阶段案发。
鉴于该案存在上述诸多疑点,因此我们就上述疑问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并书面提交了《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在充分参考了我们提交的不予起诉意见书后,查明案件事实,对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也撤销了起诉意见。
三、关于涉黑涉恶的认定
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案中李某某主观上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和意愿,未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无固定从属关系,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无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指控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也不成立,因此不能因此认定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能认定李某某涉嫌参加恶势力团伙组织。
四、结果
案经检察机关审查,不予起诉,侦查机关同时也撤回了案件,至此,该案尘埃落地。
且看下一篇
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
----- 一起涉黑案件嫌疑人最终不起诉之心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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