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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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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异地抓人是替人讨债还是依法办案
  • 发布日期:2015-12-2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16
    • 看着怀里十个月的孩子的笑脸,作为母亲的张美怎么也笑不起来。她没有想到,做业务员的丈夫李某在山东孩子的病房里,突然接到业务伙伴打来的电话,他们还以为业务伙伴是前来医院看望孩子的,当李某被业务伙伴带来的某省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刑事拘留时,他们才发出疑问:一起简单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怎么变成了个人诈骗?如今,李某已被关押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近两个月了,没有人来回答这个问题。

      缘由:对账产生纠纷

          从双方的业务合同及付款收据等材料上看出,自2004年以来,李某所在的江苏某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某所在公司)与河南某钢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有着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交易额达2000余万元。期间,河南公司在某市某县投资建成了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出于相互信任,2006年8月29日,李某所在公司往河南公司账户上打了2 0 0万元的预付款。河南公司开始陆续向李某所在公司发货,余款160万元。2006年9月1 2日,河南公司把160万元余款转往下属的某公司,由该公司供货。

      2006年10月1日,李某代表所在公司与河南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以实际发货数量结算。同年10月9日至11日,河南公司委托分部向李某所在公司发了104余万元的货。2006年1 1月1 1日,某公司通过传真件与李某所在公司进行对账,认为李某所在公司欠款50.9万余元,李某所在公司当即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某公司多算了5万余元。8天之后,某公司派一李姓科长到李某所在公司进行对账,双方各坚持自己的意见,并约定近期进行第二次对账。

       警方:嫌疑人涉嫌诈骗

       直到2006年l 2月4日李某在山东省某市被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李某的家人及其所在公司从拘留证上得知,某县公安局已于2006年l 1月2 8日决定对李某执行拘留。此时,正是某公司派李姓科长到李某所在公司对账的第9天。

      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拘留后,其家人心急如焚,其妻委托律师五次从山东或北京到某县公安局了解案情,办案的G警官说,2006年l0月2日至4日,李某诈骗某公司钢材价值50.9万余元。律师每次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但均未得到某县公安局的批准。某县公安局对此作出的解释是,某公司是县里的重点企业,也是利税人户,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公安机关应该重点保护。

      李某的家人对警方的说法当即表示质疑:发货单上显示,河南公司是2006年10月9日至11日通过分部发的货,李某怎么在10月2日至4日就诈骗某公司价值50.9万余元的钢材呢?而且李某是代表公司在履行职责,怎么变成个人诈骗呢?

       李某的家人和其所在公司一次又一次地向某县公安局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即使李某不构成犯罪,也应该先把欠某公司的钱还上!

      声音:是替人讨债还是依法办案

      笔者认为,诈骗罪必须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骗取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对嫌疑人进行审查。

      某县公安局负责人表示,警方接到报案后,是经过研究后立的案,拘留李某是在依法办案。

      李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说,李某受公司委托与河南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受法律保护。在履行合同中,如一方违约或有争议,应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而且双方约定在河南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但就在双方协商进行第二次对账时,业务员李某却被某县公安局抓走了,很明显是在插手经济纠纷,为报案单位讨账。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早已引起各级权力部门重视。公安部三令五申强调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款。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到外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不得自行执行拘留、逮捕,更不得以传唤、拘传为名将被传唤人或者被拘传人带离当地。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后,由于公安特权的介入,不仅使得纠纷的解决形势错综复杂,而且使被迫卷进刑事件侦查程序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在公安强权之下,常常最终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警察腐败,是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坚决根除的社会毒瘤。

      令人欣慰的是在当地政法机关领导的干预下,李某已被释放,法治的春天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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