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三律师夏建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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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0日上午10时,在庄严的法庭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悬挂在审判大庭的中央,随着一声“全体起立”,法槌顿时响起,审判长宣布,现在宣判:徐某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发生在二十年前的一起凶杀大案。
酒起祸端
法院的卷宗是这样记载的。
1997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昌与工友张某敬(另案处理)在苍山县(今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富豪大酒店内吃饭、饮酒时,遇到同在此处饮酒的小屯村村民陈某(又名陈某某)、褚墩镇王庄村王某某等人,陈某主动与张某敬、徐某昌寒暄,并与二人共同饮酒,期间,徐某昌因故与陈某发生争执。当日18时许,张某敬、陈某、徐某昌一同离开酒店。后徐某昌与陈某在小屯村村西竹林与206国道连接处的一南北小路附近再次发生争执。证人王某瑞证实,11月6日下午4点左右,他与陈某、小屯的青年(指吴福某)在富豪大酒店喝酒,刚喝了有三瓶啤酒,从门外进来一高(指徐某昌)、一矮(指张某敬)两人也进店吃饭。陈某过去和矮个说话,邀请一起喝酒。高个和矮个过来后,陈某又要了四瓶啤酒,小屯的青年家中有事先走了。喝了三杯酒,他女朋友过来叫他走,陈某不让走,又拿了几瓶啤酒。开酒瓶时碎了一个,饭店老板吴兴某问陈某干什么,与陈某吵了起来,高个子过来劝,陈某从身上掏出一把剔骨尖刀(连刀把约20厘米长,刀刃较窄、单刃,刀尖较尖),拉着吴兴某出了屋门还向西拉,拿两个青年都过去拉仗。他要过去拉仗时,他姨过来了,那几个人也不再吵了。陈某让高个子青年去饭店结账,高个子就回到了屋里,陈某骑上矮个子的摩托车。高个子出来后,陈某还没有启动摩托车,那个矮个子说陈某:我还是带你吧,你上天边我也带你去。然后矮个子骑摩托车上206国道向东开去,高个子也骑车尾随其后。吴某兴说账还没结,他说先记上,就带对象回家了。喝酒时听矮个子介绍高个叫徐某昌,家住大兴屯,在郯城南边大院子煤矿当队长,外号叫“邪子”。那个矮个子自称是西道庄的,与高个子是仁兄弟。高个骑了辆红色摩托车,矮个骑黑色摩托车。期间喝酒时,烟抽没了,陈某还骑矮个的摩托车出去买了两包“沂蒙山”牌香烟。
富豪大酒店老板吴某证实,11月6日下午3点左右,陈某和备战、吴某福及一女的在他店里喝酒,后来来了两个骑摩托车的青年。这两个青年在南边小桌上吃的,喝两瓶啤酒结完账花了17元钱。过一会又上了陈某的桌上一块喝的,5个人共喝了13瓶啤酒。他给张某爱结账时,看见陈某用空酒瓶砸一瓶没开的啤酒,他问陈某干什么,陈某说没有起子,得使酒瓶砸。原来在门口吃饭的两个中的一个与陈某发生争吵,陈某在门外要打那两个青年,他看陈某手里有一把小刀(有10cm长),备战在屋里没参与。他给备战算的账,是57元,他要50元都没人给,他家属去喊备战的姨夫来给担保的,说第二天给。后来来的那两个人骑摩托车带陈某走了,备战和媳妇骑自行车往东走了,过了有20分钟,陈某在他饭店南边的路边乱拥那两个人中的一人,要揍人家,其中一个矮个来饭店说是找一纸条,也不知道找到没有,找了一会就往东走了,当时天已渐渐黑了。
血溅蒜地
兰陵县原名苍山县,于2014年1月正式更名为兰陵县。兰陵县改名是缘于两位古代名人,一位是荀子,另一位就是李白,战国时楚国第一次在这里设立兰陵县,第一任县令是荀子,说到李白“兰陵美酒郁金香”诗句就是描写的兰陵。
而苍山大蒜确原与此,亦称葫或葫蒜。据东汉崔实著《东观汉记》载:“李恂,为兖州刺史,所种小麦、葫蒜,悉付从事,无所留”。 唐《本草拾遗》载:“大蒜去水恶瘴气,除风湿,破冷气,烂癣痹,伏邪恶,宜通温补,无以加之。” 由此知之,那时大蒜便在山东安家落户, 被中国特产委命名为中国大蒜之乡。
兰陵县物产丰富,名人辈出,苍山大蒜国内外,去水恶瘴气,伏邪恶,然而,在九七年“香港回归”的那个冬天里,确在这片蒜地里发生了一起命案,被害人被凶手捅了三十多刀,浑身上下都是血窟窿,陈某就这样被徐某昌残忍的杀害了,大蒜能去恶瘴气,伏邪恶,确改变不了那个心魔,案情还是要从法庭庭审调查的真相说起----
-----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敬于1997年11月6日21时证实,当晚8点左右,他听到自家场屋的玉米秸有响声,往北走到竹园边,看见小路与国道连接的地方停着一辆红色摩托车,车上坐着一人,那人接着骑车往东走了,回到场屋看见自家蒜地有一片血和一只黑色皮鞋,遂和家人到大队部报案,吴克华带两委人员到现场,发现尸体,报案后在公路上等着公安人员。2018年12月30日另证实,当晚他到场屋时听到北边有人拽玉米秸,往场屋北面看玉米秸少了两三捆。
2.庄某俊时任村调解主任证实:1997年11月6日晚上,村委开村支两委会,吴某敬到村委说在本村村西竹园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是本村的陈某,当时身上都是血,躺在路边,用玉米秸盖着的,人已经死了、吴某克报的警,过一会神山派出所的同志过来出警处理。第二天一早,刑侦大队的同志过来勘查的现场,当时他全程跟着,是见证人,村支书吴某克也在现场。
3.证人吴某克(小屯村个体经销店主)于1997年11月7日证实,昨天晚上天刚黑时(大约6点钟),本村的陈某自己步行进店买了四盒硬装的“沂蒙山”牌香烟,是欠着钱的,说三天不还五天准还钱。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徐某昌供述,曾用名徐士厂,外号邪子。1997年11月份,当时我在郯城株柏煤矿上班。11月4日,厂子给我发800多元钱的工资。几天后的一天下午2点下班,我骑绿色的嘉铃70型两轮汽油摩托车(车牌号42366)、同事张敬全骑一辆红色两轮汽油摩托车,我们约好一起去神山镇富豪大酒店。我当时外面穿一个咖啡色的风衣,里面穿一个西服。
到饭店后,我们坐在饭店进门西南面的张桌子喝酒,忘了点了多少酒了。隔壁桌的一个青年(后来被我攮死了)过来喊张某敬,然后我们坐一桌喝的酒。一起聊天时,这个青年说他是“黑道上”的,让我跟着他干,我说我有正经工作,然后又继续喝酒。我和张某敬吃的那桌饭结账,我花了几十元钱,之后那个“黑道上”的让我给他那桌结账,我没同意就出来了。那个青年就从腰部拿出来一把剔骨刀(卖肉用的剔骨刀,长20多厘米,尖头、单刃)要攮我,我就跑,这时张某敬和饭店的人帮着拉仗。那个青年拿刀威胁张某敬,让张某敬骑摩托车带他走,让我跟着他走,否则他就上我家报复。然后他拿剔骨刀放张某敬的脖子上,张某敬骑摩托车带着他在前面走,我骑自己的摩托车在后面跟着。我们往东走不太远,有一条南北方向的沟,他让张某敬停车下车,我也停了,他拿剔骨刀威胁张某敬去路边,接着他拿刀奔我来,拿刀威胁我,让我把摩托车给他。这时黑天了,我就求他说:你放过我吧,我没有摩托车没法上班。我们僵持了很长时间,他一脚把我踹倒了。这时张某敬就自己跑了,他抓住我,就拿剔骨刀攮我,朝我左胸部攮一刀。我当时穿衣服厚,衣服攮出洞了,感觉攮出血了。我就夺他刀,他就攮我的左腿膝盖。我夺刀时,他还把我的左手食指划伤了。我和他扭打时,不知怎么弄的,我把他的刀夺过来。当时头脑一片空白,我就攮了他,攮了很多刀。我印象中朝他头上攮来,还有其他地方也攮了,记不清楚具体什么地方了,后来把他攮倒了。我看见南边来了一个摩托车的灯光,以为来的人和攮我的人是一伙的,就把这个人抱着扔沟里去了。沟里有玉米秆,我把他扔玉米秆上去了。之后,我就在地上找到我的摩托车钥匙,骑摩托车直接去了张某敬家,喊门问张某敬在家吗,他老婆开门说没在家,我当时进院子没进屋就走了,在他家也就几分钟的时间。我回到家,我家属在家,我衣服上有血,还有被那个人攮的洞,我就给家属说杀人了,说喝酒认识的,他问我要钱要摩托车、要攮我,我才杀的。我把身上带血的钱给了家属,没有染上血的钱被我拿走了。钱上的血是我的。
-----被害人控诉
被害人之母刘某于1997年11月7证实,陈某是她二儿。昨天下午2点多钟,她赶集(集市之意)回来,陈某就没在家,到了晚上一夜也没回来。今天早晨,村支部书记吴克华通知她们到村西桥头认尸,她和丈夫赶到桥头,一看尸体是陈某的,才知道被害死了。昨天早晨陈某穿了一双破皮鞋,就是现在脚上穿的那双。
徐某世丧失理智故意杀人,其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九泉之下的儿子生命,也给我们家人带来沉痛的精神打击,而且也伤害了自己的父母和家庭,更是葬送了自己。
儿子遇害后,其母当场晕倒,三天三夜滴水未进,经常是以泪洗面,眼睛终得残疾,而现在是欲哭无泪,20多年一直生活在痛苦中不能自拔,其父腿截肢,其兄弟等为寻找杀人凶手倾尽家产,被告人归案后不仅不向我们被害人家人悔罪,而且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的主要情节,然而,还通过关系到村委会写了所谓表现好的假证明以骗取公安司法机关的同情,更有甚者,其家人还伪造了部分村民的签名和假手印,干扰办案,请法官明察!
-----法医鉴定
1.某县公安局于1997年11月10日出具的(1997)某公刑鉴法字第10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办案说明及尸检照片证实
尸表检验:
头面部:头顶部有4处头皮创口,大小分别为1.5厘米、0.8厘米、1.5厘米和0.5厘米,枕部有0.6厘米的头皮创口。左颞部有一纵行1.9X0.5厘米的创口,创腔斜向前内,深达颅骨,左耳廓中部有1.5厘米破裂口,左耳后6厘米处有斜行2.6X0.3厘米创口,深达颅骨,左颧部距下睑0.7厘米处有1.7X0.3厘米创口,深达颧骨。右下颌处有2X0.4厘米创口。
颈项部:喉结节左侧在11X10厘米的范围内有9处创口。右胸锁乳突肌下段两处表浅创口,分别为1.5X0.5厘米、0.9X0.5厘米。
胸腹部:前胸上部有树叶及泥土,剑突左侧4厘米处有一外高内低1.9X0.6厘米的创口,深达胸腔,左腋窝下12厘米处有一前后向2.4X0.8厘米的创口,深达胸腔。
背部:右背上部距后正中线7厘米处有一2X0.9厘米的创口。右肩峰后有一3.5X1厘米的创口。右肩后部在8X5厘米的范围内有3处创口。左肩胛下有2处创口,分别为1.5X0.4厘米、2.5X0.6厘米。
四肢:双手及前臂有大量的泥浆及血迹附着。左上臂中上段外侧有3处分别为1.5X0.5厘米、2X0.7厘米、1.6X0.8厘米的创口,右手拇指第一节北侧有一1X0.3厘米的创口,左手食指第二节内侧有一1.8厘米长的创口。
解剖检验:切开头皮,左颞骨前部有一1.9厘米的骨皮质刺痕,头顶部在6X6厘米的范围内有4处骨皮质刺痕,分别为0.8厘米、1.5厘米、0.5厘米、0.2厘米。枕骨有2处分别为0.3厘米、2厘米的骨皮质刺痕。
切开颈部,左颈总动脉断离,食管、气管断离。
切开胸腹部,皮肤、皮下组织,剑突左侧肋骨肋弓横断1.5厘米,左胸腔内有血性液体约200毫升,左肺下叶有1.1厘米的贯通创口,腹腔内有血性液体约200毫升,肝左叶有1.6厘米长的破裂口。胃内容空虚,有少量红色液体。
2.论证:第一,根据检验所见,陈某存在多处创口致左颈总动脉断离、左肺下叶破裂、肝破裂,结合其有双眼球睑结合膜苍白、尸斑量少色淡等失血征象,而未发现其他的致死原因和手段,故可以认定陈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第二,根据其创口的形态、特征等分析,符合锐器所致。
3.结论:陈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中心现场在上述小路的西侧,竹林西侧有一条干沟,干沟西侧为上述小路,该小路宽3米,小路西侧有一片空场,空场南为一片蒜地,空场和206国道之间有一宽约10米的洼地。在空场内,空场的北端北距洼地9米东距小路3米处,在1X1米的范围内有9根烟蒂及大量烟灰和2盒沂蒙山牌香烟,其中一盒烟中只有1根香烟,另一盒烟已开盒,烟未少。烟蒂南侧4米处的空场和小路上,在4X3米的范围内有滴落状血迹,小路西侧有纽扣一个(系死者陈某的)扣酱色扣襻1个,该扣襻的一端呈新鲜的撕裂状。空场南端的小路有一处柴草,柴草上有新鲜的踩踏痕迹。空场的南侧为一片蒜地,前述血迹呈零星滴落状,向南延伸经过柴草处至蒜地内。该蒜地泥土潮湿,蒜地的东北角的泥土上,在4X4米的范围内有大片新鲜的踩踏痕迹,在该踩踏痕中,北距空场4米东距小路4米处有一片90X30厘米的血泊,血泊南侧有一只皮鞋和一个烟头,血泊西侧的泥土上有一处50X50厘米压痕。在北距空场3米东距小路1米处有一片30X30厘米的血泊。血泊西侧的泥土上有一处50X50厘米的压痕。上述踩踏痕迹对应的小路上,小路西侧有30X40厘米的血迹一处。血迹北侧有一个钥匙链子(系死者陈某的)。上述痕迹对应的路东有一个干沟,干沟宽2米深2米,干沟的西沿上有一处玉米秸,干沟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头南脚北,面朝上,尸体上有大量血迹。
勘查于1997年11月7日13时结束,通过现场勘查,拍摄现场照片一套,绘制现场图两张,提取物品包括:烟蒂10根、烟盒2只。扣襻及扣子各1个、皮鞋1只、钥匙链子1个。
-----律师评说
从刑事侦查卷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侦查卷P16-17页看,徐某昌分别在陈某头部、颈部、腹部、背部、四肢捅30多刀。结论为:陈某存在多处创口至左颈总动脉断离,左肺下腋破裂肝脏破裂,P11-15页,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看陈某头部、颈部、腹部、背部、四肢被捅伤30多刀,惨不忍睹,足以看出徐某昌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之大,应当依法严惩!
-----法庭认定
被告人徐某昌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持刀多次捅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丑时逃亡
徐某昌供述:我杀人后就在地上找到我的摩托车钥匙,骑摩托车直接去了张某敬家,我回到家过一会张某敬也来我家,我说那个人可能让我杀死了,我得跑。我把身上的带血风衣脱下来找个袋子装进去,刀子也装袋子里,然后和张某敬一人骑一辆摩托车一起去郯城株柏煤矿。在路过一个大井时,我停车把装有带血风衣和刀子的袋子扔进井里了,然后我们就到矿上我的宿舍拿衣服。当时同事宫某平在宿舍,我把摩托车钥匙给了他,拿完衣服,我和张某敬上了公路,当时我身上带几百元钱,坐一辆客车去江苏,又换客车一路往南,边打工边跑。快过年时,我和张某敬在浙江金华浦江县打工时分手。后我就在浙江、安徽、江苏等地打工,一直到2017年年底才回临沂。
证人宫某平(系徐某昌同宿舍工友)于1997年11月8日证实,1997年11月6日下午2点,徐某昌下班回家。7日凌晨3点多,徐某昌回到宿舍,给他说在饭店吃饭时,被害人让徐某昌和张某敬给付酒钱,徐某昌不给付,被害人问徐某昌要钱徐不给,被害人拿刀子往徐的肩部和腿上刺,徐把刀子拿过来刺的被害人。徐接着换了身上的衣服,拿他的黄色大衣,说张某敬在外面等着的,拿大衣给张某敬穿。然后徐就走了。徐的摩托车是深绿色嘉陵70,末尾数66。张敬某的摩托车是红色华日90,没记得挂牌。
扑朔迷离
本案中,从徐某昌的供述中疑点众多,在1997年11月6日下午8点左右将被害人杀死到凌晨2点多回家,这期间长达6个多小时在干什么?在投案中并没有如实交代清楚。其次,徐某昌与张某敬凌晨3点多逃跑到公路上拦截客车去江苏没有如实供述,亦没有证据证实,试想?1997年交通十分不发达,凌晨3点多很少有客车通过,如若有,长途车禁止中途停车,杀人移尸破坏作案现场,以及作案手段等情节,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包庇他人犯罪等,本案中,没有目击证人,只有被告人及张某敬二人,而整个案件过程,张某敬全程参与,一起喝酒,一起到案发现场,事后一起逃亡二十年,二十年后前后同时投案,既然在张某敬没有参与作案为何逃亡二十年?从本案中分析逃亡期间,二人一直保持联系,而且与家人保持信息联络,他们的投案是巧合还是另有图谋?张某敬在公安刑拘期间的供述出奇的一致,甚至一致的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关键的案发现场、虽然供述均不在现场,而且被告人杀人后是一起逃跑还是被告人一人骑摩托车回家?没有第三人证明,只有被告人和张某敬相互证明,死人是不会说话的,凶杀案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更没有发布通缉令,致使被害人的父母家人二十年如一日,奔波于政府与公安机关之间,直到2014年公安机关才正式立案,案中原因扑朔迷离,而张某敬被拘留后时间不长,检察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敬有作案嫌疑,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敬到底有无参与共同杀害陈某,只有死人不会说假话!
侥幸投案
徐某昌供述:老婆孩子劝我投案,我不敢投案,在家住几天后,就跑临沂打工。后来刑侦大队的队长多次去我家给我家属做工作让我投案,我才心动。2018年3月30日,我老婆去临沂的十一路找到我,带我一起到刑侦大队投案。
法网恢恢
徐某昌从陈某处夺刀后,朝陈某头面部、项颈部、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十刀,致陈某左项总动脉断离、左肺下叶破裂、肝破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徐某昌与张某敬一同外逃。时隔二十年,徐某昌于2018年3月30日下午15时许到某县刑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徐某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被害人父亲)、刘某某(被害人母亲)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7702.50元,当庭变更为1039575元。
【被害人代理律师】
主观上徐某昌有非法剥夺陈某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徐某昌与陈某在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向陈某捅30多刀,从刑事侦查卷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看,徐某昌分别在陈某头部、颈部、腹部、背部、四肢捅30多刀。结论为:陈某存在多处创口至左颈总动脉断离,左肺下腋破裂肝脏破裂, 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看陈某头部、颈部、腹部、背部、四肢被捅伤30多刀,惨不忍睹,并企图移尸灭迹,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徐某昌杀人后销声匿迹负罪潜逃20年,虽然有投案行为但不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昌提出“没有杀人的动机,是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反击”属于防卫过当”,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昌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从被害人处夺刀后,捅刺被害人头颈部、胸腹部等部位三十多刀,至被害人死亡,其杀人动机明显,现场仅有徐某昌及张某敬,二人在案发后一同逃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关于处理自首和主动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意见》规定,不能认定徐某昌的行为属于防卫。
综上,被告人徐某昌犯罪动机明显、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有投案情节,亦不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的动机,是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反击。
2、被告人徐某昌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属于防卫过当。3、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4、愿意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5、认罪悔罪,系初犯。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某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被害人父亲)、刘某某(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37562.5元。
法槌再一次响起,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
一场酒,一条命,是是非非生死间,劝君莫过饮酒度,恶相胆边逍云烟。一个花季少年死去了,一个逃亡二十年投案后被判无期,人生中最好的青春年华在这二十年逝去,还有漫长的二十年要在狱中度过,等待出狱时,已是头发斑白古来稀,这一场酒给人们留下了永远的深沉,值得永远的深思-----
【作者简介】夏建三,法学博士/剑桥大学博士后/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企业刑事合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全国律协西部讲师团专家成员;全国律协民委《侵权法》论坛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北京三帆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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